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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 2018-12-14 10:41    
一、资产评估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基础资料
1、企业批准开业的证书、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业务许可证(如进出口许可证)等。
2、历史沿革、以图表方式显示的公司组织机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或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注明投资比例)。
3、产品简介或主营业务介绍、前几年的经营状况介绍。
4、与评估目的有关的文件、协议
5、其相关资料

(二)财务报表及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
1、前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审计报告。
2、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3、按有关要求填写完整的整套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

(三)资产清查评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1、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如设置“内部往来”科目的,请提供内部往来核对表,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
3、单位最近一次存货盘点资料
4、长期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合同、章程、验资报告。历年投资收益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相同基准日财务报表,若处于控股地位,还应按与母公司相同的基准日提供子公司的资产清查评估清册及相关资料。
5、所属区域大比例尺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二、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企业清算;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用实物资产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企业租赁;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