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 客观 公正
收费标准
注: 
1、按表中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浮动幅度不超过20%; 
2、其中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网上认证和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相关服务、审核减免抵退税申请六类服务收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注: 

《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浙建价协[2021]13号

《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1998)503号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甬价经[2000]205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税务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9]66号
具体费用标准表格请点击下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