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 客观 公正
服务项目
财务审计
    发布时间: 2019-01-10 22:38    
一、审计客户提供资料一览表
1、政府批准的设立合同、协议、章程和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3、管理当局(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列目录清单)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的问题的资料;
4、税务局核发的纳税鉴定或通知书,以及批复的免税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各种无形资产证明书(鉴定书)、各种新增资产的所有权证明;
6、已有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
7、企业会计制度或库会计核算办法;
8、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本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各科目余额明细表;
9、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盘存清查明细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个科目余额明细表;
10、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存款余额调节表;
11、期末应收(付)账款、预收(付)货款、其他应收(付)款明细表(附表);
12、企业对外投资清单;新增(或初始委托)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合同、章程、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作价等相关资料、证券投资资料;
13、待摊、预提费用明细表;
14、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其中如有未使用、不需要固定资产应单列明细表);
15、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6、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
17、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18、一般纳税人的年终增值税申报表;
19、工资奖金计提分配清算表;
20、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21、重要的经济合同(含租赁、贷款、保证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人士招聘、长期购销、专有技术等);
22、承诺事项、担保事项等资料。

二、变更验资客户提供资料一览表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 变更后新出资者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 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 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0.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1.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证据、证书(同设立验资)和财产权转移(过户)的有关证书或承诺函;
12. 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3.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5.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6.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或证明;
17. 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
18. 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明细清单;
19.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20.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21. 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2. 因发行新股(含配股)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是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的,取得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3. 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而变更注册资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取得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4. 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设立验资客户提供资料一览表

1. 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 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 
3. 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出资者系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 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被审验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 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参股的全体职工签名的《关于改制股份合作制的决议》;
9.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出资(或经营性资产)经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请表》;
10.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取得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
11. 村民委员会出资设立公司的村委会决议;
12. 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
13. 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4. 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5.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净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6. 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改制后(含股份合作制)设立企业出资者的协议、合同,原企业净资产界定文件;
17. 净资产处置或出资的有关协议、合同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18. 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9. 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0. 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21. 拟设定企业与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等事项承诺函;
22. 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证明;
23. 被审验单位经出资各方确认的货币资金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汇总、明细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4. 对已建账的被审验单位(近期)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25. 与其关联方的往来款项明细清单;
26.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7. 股份有限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28. 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9. 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0.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31. 有关合并的公告
32. 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33. 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4. 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35. 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6. 对非首期出资被审验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7. 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38.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