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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roa95592 | 发布时间: 2024-07-10 | 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甬注协〔2024〕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6月19日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经费来源为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在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中列支人才基金。

第三条 人才基金的支出、使用情况,由市注协秘书处定期向市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申请人才基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勤勉尽责,爱岗敬业;

(二)专职在市注协单位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业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五条  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3年以上,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行业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首次加入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奖励从业人员5000元,奖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5000元;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期间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获得学位或职称一年后仍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奖励注册会计师5000元;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首次加入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奖励从业人员10000元,奖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2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期间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获得学位或职称一年后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奖励注册会计师10000元;

(三)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首次加入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奖励注册会计师10000元,奖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10000元;

(四)通过选拔入选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全国高端人才的,奖励注册会计师10000元,奖励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20000元通过选拔入选浙江省及宁波市财政部门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或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的,奖励注册会计师5000元,奖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10000元;

(五)新考取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测绘师等国内职业资格的,每项奖励注册会计师2000元;

(六)考取英国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会计师(QP)等境外资格的,奖励注册会计师5000元;取得多个资格的,可以累加;

(七)担任财政部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类别委员会委员及中注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聘任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奖励注册会计师10000元;每届只能申报一次,同时担任多个委员的,最多不超过20000元;

(八)公开出版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并为专著主要撰稿人的,每部奖励5000元;

(九)在省、市注协研究课题中获奖的,奖励课题组3000-5000元;在中注协研究课题中获奖的,奖励课题组5000-10000元。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同一次考试取得专业阶段全科合格并加入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满一年的,奖励从业人员5000元;

(二)参加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行业各类竞赛、评选活动等,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个人项目奖励5000-8000元,团体项目奖励10000-20000元;参加浙江省财政部门、省注协组织的行业各类竞赛、评选活动等,成绩名列全省前三名的,个人项目奖励3000-5000元,团体项目奖励5000-10000元。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人才基金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由市注协秘书处在申请所属年度终了后开始受理,具体事宜由市注协秘书处通过市注协网站等平台发布。

    第八条 人才基金奖励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申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人才基金奖励对象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由会计师事务所申请。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

2.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3.相关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4.相关的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人才基金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市注协秘书处。市注协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经秘书长批准后,确定获得奖励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在市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市注协统一拨付到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按收到金额开具收据。如果奖励资金归属个人的,应当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相关资金后及时转付给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骗取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不含当年)申请奖励的资格,并视情节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2015年7月30日市注协五届三次理事会暨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人才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docx

 

附件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学历


毕业时间


职称


政治面貌


进会计师

事务所时间


从业年数


执业证书号


本人

申请奖励事项


单位

申请奖励事项


奖励适应条款


申请奖励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秘书处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