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则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其中第二、三条规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第三条符合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证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i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准则。”
二、适用条件
(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从企业规模方面来界定小企业,不论小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如何,只要在规模上属于小型企业,就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适用的范围。即;国有小企业、集体小企业、民营小企业、外商投资小企业,从事第一产业的小企业、从事第二产业的小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小企业,公司制的小企业、非公司制的小企业(如合伙制的小企业),具有企业形式的小企业、不具有企业形式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小型其他组织(如不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等,都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适用的小企业。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于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椎。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五个行业。各个行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众公司,承担着社会公众受托责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我国有关股票或债券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这类企业应当报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比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会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就意味着,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都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一规定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规定,凡是证券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企业,不管规模大小,都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质上具有金融业务性质,其共同的特点是;以不同方式受托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资金,并且对委托人都负有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的责任和义务,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非上市小型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小型基金,如小型投资基金等。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这类小企业实际上是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或者需要将其财务报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就意味着,只要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母公司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于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这就是说,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而母公司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于此考虑,为了提高母公司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同时减轻子公司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成本,避免编制两套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所称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上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准则根据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和各项业务,包括存货、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薪酬、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租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金融工具列报等,小企业可能不会遇到的业务未作规定,如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企业合并、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分部报告、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等。
为了保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稳定性,同时解决小企业的实际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允许小企业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这项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单项标准”执行原则的要求。在应用本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项交易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小企业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比如,长期股权投资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规定,但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权益法,就突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也不得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规定了成本法,就突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所有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成本法。
2.《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同一项交易作出了规定,小企业也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例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都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了存货的会计处理,就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也不得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存货的会计处理,而直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的规定相呼应,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
1.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2.明确了转换时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转换的时点应当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困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项规定是有关小企业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所带来的会计标准转换的规定,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
1.明确了转换的前提条件。“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促进小企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小企业通过努力经营,经营规模达到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的标准,或者小企业的性质变为金融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在这两种情况下,该企业都应当停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明确了转换的时点。为了便于做好转换工作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因会计标准转换出现下降,《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要求从出现这两种情况的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这项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遵循的“从高不就低”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更高、会计信息质量更高。基于这一考虑,《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这其中包含两种情况;
1.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选择。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这些企业一旦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得再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2.即使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变化,从经营规模上变为小企业,或从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的小企业,都不得从《企业会计准则》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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